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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杨凤路、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杨凤路,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79号原告:杨小明,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宇,男,系原告杨小明之子。被告:杨凤路,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华,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桂荣,女,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华,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小明与被告杨凤路、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小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杨小明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