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南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南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42816308P。负责人:王瑞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娴,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南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神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752U。法定代表人:冯大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南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4元,上诉人陕西南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4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刘 春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