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绍庭与吕美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庭,吕美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12号原告:徐绍庭,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红,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美锐,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徐绍庭与被告吕美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绍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绍庭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庭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绍庭负担。审判员 戴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周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