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24号被执行人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46号东洲商务公寓13楼。法定代表人邓志华。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荣华、方向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6月13日本院向破产管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邱 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