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勇为、李西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为,李西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李西对,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李勇为与被执行人李西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李西对在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李勇为借款本金1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本金18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未付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西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为发现被执行人李西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