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东林与陈书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林,陈书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31号原告(被反诉人):刘东林,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陈书田,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林与被告陈书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因该证据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丙申审 判 员 禹 爽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