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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东林与陈书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林,陈书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31号原告(被反诉人):刘东林,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陈书田,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林与被告陈书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因该证据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丙申审 判 员  禹 爽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