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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杨与樊尊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杨,樊尊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32号原告:林杨。被告:樊尊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杨诉被告樊尊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杨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