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任、徐士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任,徐士民,周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任,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徐士民,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周秀芳,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任与被执行人徐士民、周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士民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士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