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宇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海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宇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宇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吉蚂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528694—8。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0915418x,住所地鄱阳县三庙前乡东阳村委会山闾村**号。本院在执行嘉兴市宇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若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