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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路翠香、王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翠香,王民华,王俊臣,淄博健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路翠香,女,1949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民华,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俊臣,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健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桑家生活区75号。法定代表人李冰剑,经理。申请执行人路翠香申请执行王民华、王俊臣、淄博健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4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