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卫国、刘玉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被执行人:刘玉芹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玉芹银行存款1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