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939号原告:雷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