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李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李东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2805号原告:李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97847。被告:李东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林与被告李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中药材款132300元,逾期付款损失14553元(计算到立案日,立案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到偿还欠款之日止),共计1468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中药材全虫、蜈蚣、水蛭价款共计13230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李东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5月7日购买原告的中药材全虫50公斤,每公斤单价950元,共价值4750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购买原告的中药材蜈蚣40公斤,每公斤单价950元,共价值3800元。同日并购买中药材水蛭40公斤,每公斤单价1170元,共价值46800元。上述货款共计1323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均未付款,分别出具了收据。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欠原告货款13230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及被告的手机录音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归还。因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且原告对其逾期损失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林清偿欠款132300元;二、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7元,减半收取1618.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160元,被告李东成负担14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