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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炳利与贺四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利,贺四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利,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庞寨乡西柳卫村人。被执行人:贺四洲,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绍良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利与被执行人贺四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寻找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无法寻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法律手续无法送达。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具体住所。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427执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