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柏权申请执行傅国华、张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权,傅国华,张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柏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傅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张泷,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玉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柏权与被执行人傅国华、张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柏权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011号生效民事判决,享有对被执行人傅国华、张泷本金2900000元及应计付利息的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傅国华、张泷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傅国华、张泷现仅有银行存款14余万元可供执行。本次执行后确定申请执行人李柏���尚有本金2760000元及应计付利息的债权(含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应随给付时间结算)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执行查明的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李柏权,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