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宏伟与黄洪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伟,黄洪生,杭州丝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910号原告:吴宏伟,男,1971年6月17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生,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杭州丝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338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杰。原告吴宏伟诉被告黄洪生、第三人杭州丝雨纺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宏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伟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宏伟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