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秦桂花与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花,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52号申请人秦桂花,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桂花与被执行人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秦桂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