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记雄与吴引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记雄,吴引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吴记雄,男,1966年10月3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执行人:吴引兄,男,1983年5月4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本院在执行吴记雄与吴引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引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永茂审判员 李慧冬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世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