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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记雄与吴引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记雄,吴引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吴记雄,男,1966年10月3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执行人:吴引兄,男,1983年5月4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本院在执行吴记雄与吴引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引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永茂审判员  李慧冬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世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