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代海英与青岛雅东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东方城分店劳动争议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海英,青岛雅东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东方城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02号原告代海英。被告青岛雅东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东方城分店。负责人刘雅楠,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英与被告青岛雅东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东方城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查无此单位,该被告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