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赤壁太丰包装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赤壁太丰包装箱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21号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太丰包装箱厂,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陆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太平,该厂厂长。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太丰包装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