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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姜才勇与黄友良、梅娥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才勇,黄友良,梅娥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487号原告:姜才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提起上诉。被告:黄友良,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石市,被告:梅娥荣,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094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姜才勇与被告黄友良、梅娥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才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才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才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才勇负担。审 判 长 :周冬益审 判 员 :段焱明人民陪审员 :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一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