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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1,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代理检察员王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1在无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2015年使用自家农机具将其父亲谢某2承包后交与其管理的位于扎兰屯市××乡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间隙林树地间歇开垦并耕种农作物,又于2016年5月对该造林地全面整地并耕种农作物。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工程师确认,该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哈多河林场155林班39小班,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面积为36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上报材料、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荒山荒地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退耕还林合同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1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刘江峰审判员  叶晓刚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清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