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汝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树明,张树全,周玉兰,刘汝芳,张树荣,张佳,重庆市三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23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7370-8。法定代表人:樊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树明,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11094150。被执行人:张树全,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0509001X。被执行人:周玉兰,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632321196409150026。被执行人:刘汝芳,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706174216。被执行人:张树荣,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02084110。被执行人:张佳,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004054121。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建筑二村45栋2-1-2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明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树明、张树全、周玉兰、刘汝芳、张树荣、张佳、重庆市三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