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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官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号九州通大厦**层办公5-11。法定代表人:周业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诉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方向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应当以后一份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以后一份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充分阐述了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