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丽云、翁小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云,翁小鸿,陈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云,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小鸿,女,1985年7月2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纪惠,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云与被执行人翁小鸿、陈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纪惠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置)外,被执行人翁小鸿、陈纪惠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