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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丽云、翁小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云,翁小鸿,陈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云,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小鸿,女,1985年7月2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纪惠,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云与被执行人翁小鸿、陈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纪惠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置)外,被执行人翁小鸿、陈纪惠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