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公司、邹逊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公司,邹逊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曾祥义,经理。被执行人邹逊谦,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邹逊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728号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邹逊谦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款2337.2元,承担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2337.2元,承担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邹逊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