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涛、杜雪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涛,杜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7号申请执行人:任涛,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杜雪英,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任涛与被执行人杜雪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涛因被执行人杜雪英未履行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款共计58156元的义务,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杜雪英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雪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