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良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中心敬老院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良,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中心敬老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9号原告李玉良,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险峰,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孙大航,系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宝祥,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权,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现住辽中县。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中心敬老院。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田付强,系该单位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良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中心敬老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玉良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人民陪审员 赵 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蒲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