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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梅香、刘显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香,刘显奎,刘显梅,刘声杨,赖欠妹,刘声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吴梅香,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刘显奎,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申请执行人刘显梅,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申请执行人刘声杨,男,1943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赖欠妹,女,1944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显奎,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被执行人刘声彪,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申请执行人吴梅香、刘显奎、刘显梅、刘声杨、赖欠妹与被执行人刘声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985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声彪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梅香、刘显奎、刘显梅、刘声杨、赖欠妹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声彪支付赔偿款176456.8元,负担诉讼费4296元,并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声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刘声彪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声彪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76456.8元,诉讼费4296元;未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76456.8元,诉讼费429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声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显奎、刘声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