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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姚广尹与范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尹,范学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480号之二原告姚广尹,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范学荣,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原告姚广尹诉被告范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广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江兆涌人民陪审员  肖正操人民陪审员  何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