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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孙东、汪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孙东,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孙东,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汪雷,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孙东与被执行人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汪雷应支付给申请人李孙东货款130800元及相关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4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