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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我院以(2017)吉0882民初79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何建国在大安市动物检疫站每月工资3000元,保全额度为至19万元及利息给付完毕止。并扣押了原告于海洋×××现代牌小开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调解结案,因何建国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对其工资应予强制执行,对申请人于海洋提供的保全车辆应予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7���起每月扣留何建国工资款3000元至额满19万元及相应利息给付完毕日止。扣留款每月3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于每月30日前到大安市动物检疫站财务科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  万  海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彦 斌 (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