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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维清与黄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清,黄德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28号原告:张维清,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黄德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张维清诉被告黄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坤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