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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圣木与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木,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19-2号原告:刘圣木,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一路77号。法定代表人:龚作福,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圣木与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圣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已减半),保全费770元,合计1547元由原告刘圣木负担。审 判 长  兰 斌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人民陪审员  周用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