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邢秀侠与郑淑华、徐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侠,郑淑华,徐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041号原告:邢秀侠,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华,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泉市。被告:徐郑,男,1983年1月5日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喧哗街。负责人:宋景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鹏,公司员工。原告邢秀侠与被告郑淑华、徐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邢秀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秀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