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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安宇与逄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宇,逄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49号原告:王安宇,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逄淑爱,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安宇与被告逄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安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安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