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昌乐县乐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2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县乐福源超市,经营场所昌乐县鄌郚镇政府驻地。经营者:王仙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昌乐县乐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