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道勇与黄大卓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道勇,黄大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黔26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龙道勇,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黄大卓,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道勇与被执行人黄大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道勇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大卓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大卓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龙道勇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财产保全费112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大卓未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黄大卓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记录,有望龙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在锦屏县三江镇码头社区公安局宿舍楼有与龙金连共有的砖混房屋一套,于2010年8月17日抵押给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略信用社,2015年11月23日已被法院查封。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大卓在锦屏县平略镇有大小林地共18幅山林,面积共53.32亩,其中有的林地林木已被砍伐,有的林地林木属于国家公益林范围,有的林地林木属于阔叶林,上述林地林木分别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8月12日被本院裁定予以查封。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询问黄大卓爱人龙金连,龙金连向本院陈述未知晓黄大卓拿林权证去抵押借款情况,不同意全部山林用于抵押还款。2017年7月3日,经本院组织龙道勇与黄大卓召开执行听证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龙道勇同意黄大卓分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财产保全费112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黄大卓承担,双方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大卓虽有房屋、林木可供执行,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给了信用社,林木属于被执行人黄大卓家庭共有财产,有的林地林木属于国家公益林,不便于本院执行。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道勇同意被执行人黄大卓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黄大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启德审判员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