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辉,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改为监视居住。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店上自然村陈某圆因与其老公黄某平的哥哥黄某2为建房的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陈某圆打电话叫其大伯即陈某2光(已判刑)到店上村来看一下。陈某2光便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一起赶到店上村。陈某辉将陈某圆与黄某2发生纠纷的事打电话告诉黄某1,当时正好袁某(已判刑)带着二个人在黄某1家吃饭,黄某1带袁某一起去店上村。黄某1、袁某等人在店上村看见黄某2后,黄某1让袁某叫黄某2过来同陈某辉等人谈一下做房子纠纷的事情,袁某便走到黄某2身边,用手箍着黄某2的脖子要其过去。因4月1日黄某2家与本村黄正良家也因建房的事情发生争执,黄某2妻子敖某3被黄某4打了两个耳光,此时,便叫来其弟敖某4等五、六个人正准备去黄某4家理论,黄某2的小舅子敖某4见袁某箍着黄某2的脖子,误以为袁某是黄某4叫来的人,便上前凶并推开袁某,袁某和两名无业青年便去追打敖某4,其中一人还拿出刀去追,追了几百米追到黄某2、敖某4后,袁某等人对黄某2、敖某4拳打脚踢。正当袁某一伙人殴打黄某2、敖某4的时候,高安市公安局石脑派出所的民警江某、梁某穿着警服开着警车路过店上村。民警江某、梁某便停下车上前表明身份,制止袁某等人,并当场控制袁某。陈某2光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见袁某被民警控制,上前对控制袁某的民警江某以及帮助民警控制袁某的群众推搡拉扯,帮助袁某脱逃。袁某对控制他的民警江某也极力反抗挣脱,最后在陈某2光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的帮助下袁某趁机逃走。被告人陈某辉于2016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店上自然村陈某圆因与其老公黄某平的哥哥黄某2为建房的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陈某圆打电话叫其大伯即陈某2光(已判刑)到店上村来看一下。陈某2光便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一起赶到店上村。陈某辉将陈某圆与黄某2发生纠纷的事打电话告诉黄某1,当时正好袁某(已判刑)带着二个人在黄某1家吃饭,黄某1带袁某一起去店上村。黄某1、袁某等人在店上村看见黄某2后,黄某1让袁某叫黄某2过来同陈某辉等人谈一下做房子纠纷的事情,袁某便走到黄某2身边,用手箍着黄某2的脖子要其过去。因4月1日黄某2家与本村黄正良家也因建房的事情发生争执,黄某2妻子敖某3被黄某4打了两个耳光,此时,便叫来其弟敖某4等五、六个人正准备去黄某4家理论,黄某2的小舅子敖某4见袁某箍着黄某2的脖子,误以为袁某是黄某4叫来的人,便上前凶并推开袁某,袁某和两名无业青年便去追打敖某4,其中一人还拿出刀去追,追了几百米追到黄某2、敖某4后,袁某等人对黄某2、敖某4拳打脚踢。正当袁某一伙人殴打黄某2、敖某4的时候,高安市公安局石脑派出所的民警江某、梁某穿着警服开着警车路过店上村。民警江某、梁某便停下车上前表明身份,制止袁某等人,并当场控制袁某。陈某2光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见袁某被民警控制,上前对控制袁某的民警江某以及帮助民警控制袁某的群众推搡拉扯,帮助袁某脱逃。袁某对控制他的民警江某也极力反抗挣脱,最后在陈某2光和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等人的帮助下袁某趁机逃走。被告人陈某辉于2016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5年4月4日下午1点钟,我从宜丰回高安,打电话到黄建华,黄建华说他在店上村,我哥哥陈某2光、陈某辉都在店上村,说因为我侄女陈某圆做房子与她老公黄某5的哥哥发生纠纷,陈某圆要我哥哥他们去调解一下,我听后就也去店上村了。大约2点10分,我到了店上村,看到陈某2光、陈某辉还在陈某圆家,呆了十几分钟,就出来走了十多米远就看到袁某在拉扯黄某5的哥哥,黄某5嫂子那边也来了六、七个人,看到袁某在拉扯黄某5哥哥,就过来帮忙,袁某一起来的两个崽哩看到黄某5哥哥那边的人动袁某,就跑过来帮忙,去追黄某5的哥哥,黄某5嫂子那边的人看到袁某和两个崽哩在追黄某5哥哥,也就跑去拉扯袁某,这时刚好石脑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穿着警服过来,看到有人在打架,就把警车停在路边,下来两个民警,两个民警走过来就去控制袁某,我和陈某2光、陈某辉三人看到警察在抓袁某,就朝警察跑过去,我们三人就去拖警察的手,我站在控制袁某的那个警察的左边,用手拖民警的手臂,陈某2光和陈某辉也用手去拖警察的手臂,袁某就趁机逃跑了。(2)被告人陈某辉的供述,供认了2015年4月4日下午吃过中饭后,我在我哥哥陈某2光家串门,陈某2光接到我侄女陈某圆电话说为做房子与她老公黄某5的哥哥发生纠纷,双方为这事打架了,陈某圆要陈某2光去调解一下这事,陈某2光接完电话后就要我一起去,我就和陈某2光等人一起去了店上村,在路上我打电话给黄某1说了这事,要黄某1带我们去陈某圆家公家,因黄某1是陈某圆的表哥,也是店上村的,我们在店上村等黄某1,黄某1就带着袁某到了,袁某与黄某1同母异父的关系,当时袁某在黄某1家吃饭。黄某1来后就带我们去找陈某圆家公,我们就在陈某圆家地下室聊做房子的事,这时陈某某也到了。正在谈的时候外面有人打架,我们就走出地下室到马路上,我就看到好多人围在那,其中一部警车上下来两个穿警服的警察,其中一个胖的警察用一只手抓住袁某的衣领,另一只手抓住袁某的手,我和陈某2光、陈某某三个人就走到警察旁边去,就用手去掰警察控制袁某的手,在掰手的同时用手将警察推开,袁某就在使劲挣脱,随后袁某挣脱跑开了,但对方还有一个女的拉住袁某,陈某2光和陈某某就去把那女的拉开,袁某就趁机跑掉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3)同案人陈某2光的供述,供认了2015年4月4日中午一点钟左右,我接到陈某丹(即陈某圆)电话,说因为做房子的事和她老公的哥哥打架,我就答应去看一下,接电话时陈某辉也听到了,也说要过去,并打电话通知了我们外甥黄某1,当时陈某丹的一个舅舅也在我家,我就叫他和我儿子陈兵一起上了车,我们到了陈某丹家没多久,我外甥袁某也坐另一辆车来了,我和陈某丹家公在说话,大约五、六分钟就听到黄某1说陈某丹老公的哥哥来了,但我出来就没看到人,看见很多人在320国道边往高安方向追过去,我也在后面跟过去,快到黄某1家边上时,看到有一个戴眼镜的警察抓住了袁某,还有一个警察在边上劝阻不要围观,我看见陈某某过去拉扯这个戴眼镜的警察的手臂说这是家事,我和陈某辉也上去拉扯那个戴眼镜的警察,我先用手去推警察的手,但没有推开,然后我就用手从警察后面抱住警察的手臂,不让他控制袁某,陈某某、陈某辉继续拉扯警察,袁某趁机挣脱了警察逃走了。(4)同案人袁某的供述,供认了2015年4月4日中午左右,我和微子、喻某轮三人在街上逛时,接到我嫂子陈芳电话要我去吃红烧肉,我便开车带着微子、喻某轮一起去了,到她家不久我哥哥黄某1告诉我说我表姐陈某丹被人打了,三个舅舅在陈某丹家,叫我一起过去,我就坐上了黄某1的车一起到了陈某丹家,到了陈某丹家新房子边,看到我三个舅舅(陈某辉、陈某某、大舅舅不知道名字)、丹丹、丹丹的家公家婆都在,后来黄某1看到打丹丹的人,也就是丹丹她老公的哥哥、嫂子,就告诉了我,我便过去用手搭在她老公哥哥的肩上,把他带着往我舅舅那边走,这时旁边的车里跑出一个个子高的人,朝我头部打了一拳,被我躲开了,微子和喻某轮看到了就从车上冲过来,喻某轮当时手里还拿了一把柴刀,那人就沿国道往高安方向跑,我们三人就在后面追,微子朝那人屁股踢了一脚,对方便摔倒在地,微子和喻某轮围过去对他拳打脚踢时,迎面开来一辆警车,警车上下来二个警察,我被其中一个叫江某的警察抓住了,江某以前是看守所的警察,他认识我,我也认识他,微子和喻某轮跑掉了,我被江某抓住后,丹丹老公哥哥那边的人就围过来打我,江某便用手搭在我脖子上,叫对方不要动,这时,我舅舅他们也赶过来了,去拖开民警和对方的人,我自己也在挣脱,在这混乱中,黄某1的舅子陈某1拉了下江某,我便趁机挣脱开了,拦了辆摩的回高安了。(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中午,我在家里吃饭,我弟弟袁某也带了3个人在我家吃饭。我小舅舅陈某辉打电话说我表妹陈某丹因做房子的事被她老公的哥哥黄某2打了,要我过去看下怎么回事,于是我就和袁某一起去了陈某丹家,看到我舅舅陈某辉、陈某某、陈某2光和黄某6在一起说话,我就要陈某辉去找下黄某2,陈某辉和袁某等人就过去找黄某2,袁某先箍着黄某2的脖子要他过来谈下,黄某2就挣脱跑了,袁某等人就去追他,袁某带来的崽哩也在后面追,我没去,过了几分钟,我开车过去看下情况,看到那里围了很多人,陈某辉、陈某某、陈某2光就坐我车回来了,在车上听我舅舅说,当时有警察来了,抓住了袁某,是我几个舅舅拉开警察让袁某跑了。(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我和同事梁某在新高峰陶瓷厂处警完返回所里,当开车行驶到陆骏挂车厂门口时,看到袁某等人在追砍一名穿灰色衣服男子,我们见状便停车上前制止,这伙人就四散逃开,我和梁某各抓住一人,梁某将抓住的年青人带上警车,我抓住的是袁某,他极力想挣脱我,这时陆续来了十几个群众,这些群众当中有想打袁某的,也有说这件事和袁某没关系要我放了袁某的,因袁某涉嫌违法,我还是用力控制他,这时有一个穿绿色迷彩服和一个穿灰色服的中年男子一直想拉开我的手,让我放掉袁某,同时袁某也极力挣脱,用手肘击打我肚子,这时梁某也过来帮我忙,但那二名中年男子不停地拉我的手,最后还是因为没有对方力大袁某趁机逃脱了,我们回到警车上,梁某先带上警车的那个年青人也跑了,我便打电话报告了所里。(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和同事江某在新高峰陶瓷厂处警完返回所里,出警车辆为桑塔纳牌警车,牌照为赣C×××××。当开车行驶到陆骏挂车厂门口时,看到有五、六个社会青年持刀追砍一名穿灰色衣服男子,我们见状便停车上前制止,这伙人就四散逃开,我和江某各抓住一人,我将抓住的年青人带上警车,并打电话向所里报告。江某抓住的是袁某,他控制着袁某被一堆人围着,这些群众当中有想打袁某的,也有护袁某的,看到江某一个人控制袁某不能让他被打,也不能让他跑掉,比较吃力,我看到这样就离开警车去帮江某,先前被袁某等人追砍的年青人冲过去打了袁某一拳,袁某很激动,挣扎着并用手肘击打江某的肚子,边上有一个穿迷彩服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中年男子都在用力掰开江某控制袁某的手,想让江某箍住的袁某脱身,双方纠纠缠了四、五分钟,最后江某的手还是被那两个人掰开了,袁某趁机逃脱了,在江某被围住时我想与江某汇合,但被周围群众挡住,胸口还被打了一拳,到袁某跑了后我们才汇合,回到警车上,我先带上警车的那个年青人也跑了,江某的手很痛,我的胸口也痛,我们就与过来支援的同事一起到人民医院治疗。(8)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在姐夫黄某1家,听到外面好吵,有人说在打架,我便跑出去,看到两个穿警服的警察抓着袁某天和一个崽哩站在警车边,一个民警用手勾着袁某天的颈,另一个民警把另一个崽哩控制在车边,这时有三、四个四、五十岁的男的从石脑方向跑来,去拉扯勾着袁某天的警察,想让袁某天逃脱,随后有两个男的和三、四个妇女过来拉住袁某天,防止袁某天逃跑,有个男的还用脚踢袁某天,另一个民警看到就把崽哩放在警车里面,走到袁某天这边,那个崽哩趁机跑了,在拉扯中,袁某天的外套被拉扯掉了,人也摔倒了,我就帮他捡起外套,袁某天爬起来后,又被二、三个妇女拉着,我就用手扳开拉着袁某天的妇女,袁某天趁机跑走了,我也就回我姐夫家去了。(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14时左右,敖某4开着他的黑色轿车载着我、我妈敖某1、敖某7、敖某2四人到敖某3家,敖某3和敖某4叫我妈是姑姑,敖某4说敖某3受伤了,所以我们过来看看敖某3,我们刚停车在拿慰问物品,突然看到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蒙牌小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罗某手里拿着1米多长的砍刀,就朝我们冲过来,敖某4就往高安方向跑,我也就跟在后面追,刚好一辆警车路过我身边,我就对警车内的警察说:“那边有人拿刀打人,会打死人。”警察听后就立即将车调头往高安方向追过去,我们四、五个妇女继续往前跑,跑了100米左右,看到警察已经抓住了两个打人的罗某,一个警察控制了一个,其他人就想救走这两个人,塔溪村附近的人来了很多,都在叫,有推拉警察的,有扯我们的,有用手掰民警的手,拉民警的手臂,推推扯扯的,使一个被警察带上车的罗某也被放走了,另一个也逃走了,我看到一个警察的右手耷拉着,看起来很无力,没过多久,其他民警察也赶到了现场,后来我们就一起被带到了派出所。(10)证人敖某1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一点多钟,敖某4开着他的黑色轿车载着我、我女儿刘某1到我侄女敖某3家,敖某3和敖某4叫我是姑姑,敖某4说敖某3受伤了,所以我们过来看看敖某3,我们刚到敖某3家,看到两个年青人一左一右用手搭在我侄女婿黄某2肩膀上,把他拉走,我侄子敖某4看到便走去,问他们做什么,就把他们拉开,对方两个人就用拳头打了敖某4几拳,敖某4便往高安方向跑,这时一辆黑色小车上下来两、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个子高的年青人手里拿着一把黑色柴刀,这时石脑方向开来一辆警车,我们也跟着往前走,往前走了100米左右,看到两个警察抓到之前拉走黄某2的两个年青人,有个警察把当中的一个年青人拉上了车,另一个警察控制了一个染黄头发的人,边上围满了老百姓,有我们这边的,也有年青人那边的,在拉扯年青人,我便用手抓住年青人的衣服,对方老百姓便把我们扯开,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最后二个年青人都挣脱跑了,我看到有个警察按着手,看样子手被伤了,没过多久,来了几辆车的警察。(11)证人敖某2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2点半左右,因我妹妹敖某3为做房子的事被人打了,我们就准备去看看她,并想要讨个说法,我们刚到她家,就看到有个人指着敖某3、黄某2夫妇说:“就是他”,立刻就有后生用手箍着黄某2,敖某4就上前问做什么,然后把他们推开,边上小车上立刻下来4、5个人,其中有个矮矮的拿了一把半米多长的砍刀,敖某4见了就跑,那些人就去追,我也在后面追,追了300多米,我到时看到有二个警察抓住刚才拿刀的人,但这时没看到刀,其中有个警察捂着手,已经被打了抓不住那人,我们也想上前抓住那人,但边上还有人拖住警察,有个穿迷彩服的,有个穿灰色外套的,还有个穿黑色外套的秃顶的,这个秃顶的人把我推倒在地,然后那个人跑了。(12)证人敖某3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4日下午2点半左右,因我为做房子的事与黄某4发生矛盾,并且打过架,之后这事一直没解决。我二个姐姐、姑姑、弟弟就到我家来,准备去黄某4家说理,刚到黄某4的商店边,就看到黄某1和一个身上有很多纹身的黄头发的年青人坐在一起,突然有二个年轻人窜了出来抱着我老公黄某2,我弟弟敖某4就上前说了他们几句并推开他们,然后他们就对我老公和弟弟拳打脚踢,并且又有4、5个人不知从那出来,其中有人手里拿着刀,敖某4见了就跑,那些人就去追,这时,正好有辆警车路过,看到这情况就去制止,我落在后面,我到时看到有一个警察扭住其中一个年轻人,但没扭住,我看到那警察捂着手臂,好像已经受伤。(1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1日,因为做房子的事我们和黄某4发生了纠纷,当月4日下午,我正准备和我小舅子敖某4、我老婆的姑姑、两个姐姐以及表姐去找黄某4讨说法,这时从我家后面走过来三、四个人,有个人就箍到我,说要我到边上谈点事,我说我不认识你谈什么事,这人就用拳头往我胸前打了一拳,我舅子看到就走过来凶这些人这帮人就围着我舅子敖某4打,敖某4就沿国道往高安方向跑,这些人就去追,其中有个人手里拿着刀,追了一里路左右,追到了敖某4,就围着敖某4拳打脚踢,我随后也到了,也就和他们打,这时有两个穿警服的警察走过来,他们一来就制止这些人,并抓住了一个人,其他的人就跑了,随后我和我舅子、姑姑、姐姐、表姐等人就去警察手里拉这人,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男子也去拉被抓的这人,警察不让我们拉这人,拼命用手抓住这个被抓的人,在拉扯的过程中,我和我舅子用拳头打了几下这个被抓的人,僵持了四、五分钟,这个被抓的人趁机跑了。(14)证人敖某4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4月1日,因为做房子的事我姐敖某3和黄某4发生了纠纷,当月4日下午,我带姑姑、表姐以及两个姐姐去找黄某4讨说法,刚到我姐家就看到二个年轻人箍到我姐夫黄某2的脖子,想把他从我姐家的小卖部带到商店这边来,我就下车问这二个年轻人干什么,这时一辆车开过来,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有个人手里还拿着砍刀,我看情况不对,就赶紧跑,这些人就去追我,在一个修车的地方追到我,就围着我打,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地。这时从高安方向开来一辆警车,从警车上下来二个穿警服的警察,那些打我的人看到警察来了就跑,警察就抓住了二个人,其中一个人被一个警察带到警车里去了,另外一个被另一个警察用手箍住并控制在路边,这时对方那边的人就过来,围住警察,并要警察放走这二个打我的人,我看到那个人被警察控制住了,就用手朝那人身上和头上各打了一拳,之后对方的人将我护开,并用手掰开警察箍住那人的手,那个人就趁机跑了。(15)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255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了敖某4的伤情是轻微伤。(16)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袁某得到了受害人黄某2、敖某4的谅解。(17)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38号,证实上述事实及同案犯已经被判刑。(18)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辉是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是抓获归案。另有证人敖某5、黄某3、谈某、王某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频资料、办案说明、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某采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陈某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谢华放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