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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谯贵川、任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贵川,任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8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谯贵川,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任进,女,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谯贵川、任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1873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终199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谯贵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任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谯贵川、任进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谯贵川名下银行财产7081.8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谯贵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致君审判员  王志清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