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宏荣与杨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荣,杨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658号原告:杨宏荣,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杨景超,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原告杨宏荣与被告杨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景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景超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5年2月5日立下借据,定于2015年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并没还款之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景超,未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证据,本院经庭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杨景超因需资金,立据向原告杨宏荣借款:“本人杨景超从杨宏荣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015年还清”。后经原告追还,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遂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宏荣以被告杨景超所立的借据为凭向本院起诉,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无提出抗辩意见。故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景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宏荣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景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永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