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耿成金诉被告刘秀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成金,刘秀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688号原告耿成金。法定代理人耿立春。被告刘秀艳。原告耿成金诉被告刘秀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耿成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成金的法定代理人耿立春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