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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耿成金诉被告刘秀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成金,刘秀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688号原告耿成金。法定代理人耿立春。被告刘秀艳。原告耿成金诉被告刘秀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耿成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成金的法定代理人耿立春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