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李光,潘雨勤,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91号原告:魏巍,男,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勤(原告魏巍母亲),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光,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第三人:潘雨勤,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号。第三人:魏军,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魏巍与被告李光、第三人潘雨勤、魏军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对被告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