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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谋,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营山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27日被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2016年11月25日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卢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碧桂园对面,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元的软蓝嘴芙蓉王牌香烟1包。2.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纱厂家属区11栋2单元102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一个和田玉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62.5元的银手镯及现金人民币60元。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恒大帝景小区后,采取撞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丁某家中,盗走一对黄金耳环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硬黄嘴芙蓉王牌香烟4包。后被告人卢谋将盗取的黄金耳环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至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4.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三医院对面武装部家属楼一楼,采取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家中,盗走一台杂牌平板电脑、一块卡西欧石英表及一台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后被告人卢谋将上述两台平板电脑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至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案发后,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5.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纺织品市场旁一私房五楼,采取将挂锁锁链扭开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白色KOPO牌手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6.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斜水塘119栋2楼,采取撞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易某家中,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80元的白色卡西欧牌相机。7.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老中医院家属区113栋1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790元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被告人卢谋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至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8.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卢谋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东正门对面一私房,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盗走一枚价值人民币858元的黄金戒指及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的银手镯。综上,被告人卢谋共实施盗窃作案8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80.5元。另查明,被告人卢谋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王某、丁某、杨某、孙某、易某、陈某1、刘某的陈述,证人谈某的证言,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购物发票,产品合格书,产品保修卡,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卢谋的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卢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谋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诉人卢谋上诉提出:案发后,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同时,自己还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至11月19日,上诉人卢谋在怀化市鹤城区内多次入户盗窃,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80.5元。具体如下:1、2016年9月23日,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碧桂园小区对面一栋楼房后面的围墙处后,采取翻墙入院、踢门入室的手段,从该栋楼房二楼被害人张某的租住房内简易衣柜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一包价值人民币60元的软蓝嘴芙蓉王牌香烟。2、2016年10月14日19时许,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纱厂家属区11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家房边,采取翻窗、踢门入室的手段,从被害人王某家客厅电视柜上的一女士包内及书房书桌的抽屉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元、一个和田玉手镯及一个价值人民币162.5元的银手镯。3.2016年10月的一天,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恒大帝景小区后被害人丁某家屋前,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从被害人丁某家卧房的衣柜里盗走一对黄金耳环及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元的硬黄嘴芙蓉王牌香烟4包。事后,上诉人卢谋将所盗得的黄金耳环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4.2016年10月25日,上诉人卢谋来到原怀化市鹤城区武装部家属楼3栋2单元一楼被害人杨某的租住房门前,从门旁窗户上找到一片钥匙后,采取用钥匙开锁入室的手段,从杨某的租住房内梳妆台抽屉、挂在床头的书包里及床上盗走一台杂牌平板电脑、一块卡西欧牌石英表及一台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事后,上诉人卢谋将上述两台平板电脑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案发后,被盗的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被追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杨某。5.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纺织品市场旁一私房五楼被害人孙某家门前,采取扭开挂锁锁链入室的手段,从孙某家中房内床上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白色KOPO牌手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孙某。6.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斜水塘119栋2楼被害人易某家门前,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从易某家储物箱内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80元的白色卡西欧牌相机。7.2016年11月18日,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老中医院家属区113栋1楼被害人陈某1家屋背后,采取用手掰开陈某1家卫生间窗户护栏及翻窗入室的手段,从陈某1家床上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790元的蓝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事后,上诉人卢谋以300元的价格将所盗得的蓝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销赃给怀化市鹤城区金朋寄卖行。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陈某1。8.2016年11月19日,上诉人卢谋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东正门对面小巷内一栋私房的一楼被害人刘某家门前,采取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从刘某家中卧房书桌抽屉里盗走一枚价值人民币858元的黄金戒指及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的银手镯。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王某、丁某、杨某、孙某、易某、陈某1、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分别证明了上述八名被害人发现自家某的时间、被盗财物的品种、数额等。2、证人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至11月,上诉人卢谋先后四次到谈某经营的金朋寄卖行,将其所盗得的杂牌平板电脑、步步高S2学习平板电脑、黄金耳环、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卖给谈某的事实、经过等。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分别证明了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王某、丁某、杨某、孙某、易某、陈某1、刘某家某现场进行勘查检验的情况及上述被害人家某现场的方位、概貌、中心现场情况等。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上诉人卢谋向公安机关指认其盗窃作案现场的情况及所指认的其盗窃作案现场的位置、概貌等。经核实,所指认的其盗窃作案的现场与公安机关勘查检验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丁某、杨某、孙某、易某、陈某1、刘某家某现场一致。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湖天派出所及该所民警龙伟、陈恩宇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相关的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分别证明:(1)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上诉人卢谋因吸毒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宝家山桥头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民警通过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裤袋内有一台白色KOPO牌手机,上诉人卢谋当即交代该台手机系其偷来的,公安民警遂提取扣押了该台手机,并将上诉人卢谋口头传唤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湖天派出所进行讯问,上诉人卢谋即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从上诉人卢谋身上提取扣押的白色KOPO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孙某。(2)2016年11月25日,上诉人卢谋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6、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证人谈某处扣押了上诉人卢谋销售给谈某的一台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及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并已将上述物品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杨某、陈某1。7、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照片基本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谈某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上诉人卢谋系到其经营的金朋寄卖行销赃的人员;上诉人卢谋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谈某系收购其盗窃所得赃物的金朋寄卖行店主。8、被害人易某、杨某分别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卡,分别证明:(1)被害人易某家某的卡西欧牌相机的购买时间及购买价格。(2)被害人杨某被盗的步步高牌S2型学习机平板电脑购买的时间。9、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鉴字(2016)1100号、1103号、1106号、1102号、1104号、1105号、1101号、10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分别证明了被害人杨某、张某、陈某1、丁某、王某、易某、孙某、刘某家部分被盗财物的价值。10、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上诉人卢谋的出生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11、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释放证明书,证明了上诉人卢谋前科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及被减刑释放的时间。12、上诉人卢谋的供述和辩解,所供的其多次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及盗得的财物品种、数额等与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吻合。本院认为,上诉人卢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卢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卢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上诉人卢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上诉人卢谋提出案发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的上诉理由,经查虽能成立,但一审判决已认定并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上诉人卢谋提出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卢谋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所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洪超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艳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