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姚贵与张宪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姚贵,张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财保21号申请人吴姚贵,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张宪福,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吴姚贵与被申请人张宪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姚贵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宪福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吴姚贵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姚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宪福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吴姚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张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