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拾命申请执行季金厚、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拾命,季金厚,张保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拾命,男,曾用名李石命,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季金厚,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保智,又名张丰学,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李拾命申请执行季金厚、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季金厚、张保智应支付李拾命劳动报酬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目前已执行数额零元,现因被执行人季金厚、张保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拾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