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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晓楠与成都新尚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楠,成都新尚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33号原告:王晓楠,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槎市。被告:成都新尚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8幢1单元18层3号。法定代表人:蒋勇。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晓楠诉被告成都新尚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穷尽方式无法送达成都新尚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