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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与丛竹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丛竹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2749号原告: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汶泗路与李张庄村交汇处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竹宁。原告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恩运输公司)与被告丛竹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恩运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被告丛竹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驰恩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丛竹宁赔偿其受损车辆修理费60308元,定损费1800元,施救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8932.4元(65108元-2000元)×30%。事实与理由:驰恩运输公司单位驾驶员于兆岭于2017年3月11日下午5时许,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牌号为鲁Q×××××厢式货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登区米山镇南郑格加油站,车左前部与前方顺向停车的丛竹宁驾驶的鲁K×××××轻型货车后部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经文登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于兆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丛竹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丛竹宁对驰恩运输公司主张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比例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修理费定损数额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1日5时许,于兆岭驾驶登记在驰恩运输公司名下牌号为鲁Q×××××厢式货车,沿309国道慢车道由西向东行至文登区米山镇南郑格加油站,车前部与前方顺向停车的丛竹宁驾驶的鲁K×××××号轻型货车左后部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经文登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于兆岭负事故主要责任,丛竹宁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鲁K×××××号轻型货车投保交强险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已将车损款2000元赔付临沂驰恩运输公司。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临沂驰恩运输公司主张车辆定损费1800元,施救费2000元,丛竹宁无异议;关于交通费,双方协商确定为500元;关于车辆修理费,驰恩运输公司提交价格评估结论书及修理费发票证实因此次事故花销车辆修理费60308元,丛竹宁认为定损数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承担。鲁K×××××号轻型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将车损款2000元赔付驰恩运输公司,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丛竹宁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竹宁赔偿原告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58308元(60308元-2000元),定损费1800元,施救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2608元的30%,即1878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临沂驰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丛竹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