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柯群奇与谢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群奇,谢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282号原告:柯群奇,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远,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柯群奇与被告谢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柯群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