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华金柱与薛龙、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柱,薛龙,黄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31号之二原告:华金柱,男,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周琼,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龙,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黄春梅,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柱诉被告薛龙、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