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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华金柱与薛龙、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柱,薛龙,黄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31号之二原告:华金柱,男,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周琼,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龙,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黄春梅,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柱诉被告薛龙、黄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自: